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請求廢棄原判決意旨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18,000元,應係對原審判決駁回上開金額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