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姚如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新盛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新盛生技國際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本件事證尚待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