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神工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姚如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律師
被 告 新盛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新盛生技國際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定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27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