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玉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松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被 告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葉瑞麟
訴訟代理人 楊承璋
張竣涵
李嘉瑋
施慧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費事件,因尚有部分事證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