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凱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春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上訴人 林水來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事件前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準備程序終結,因須行調查,爰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