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涂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被 上訴人 瑞豐大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心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75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本院109年度橋簡字第9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16,760元(計算式:116,400元+595,180元+58,200元+246,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上訴人共繳納裁判費22,122元,應依聲請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5,475元(計算式:22,122元-16,647元=5,475元)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