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昱仁
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