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 告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0元(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總價)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