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中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益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9,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