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林洪錦秀
訴訟代理人 林純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族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