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虹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何笑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高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主發電機電樞及直流馬達委商施修」採購案之契約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上開契約之得標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