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信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舒淨醫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