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黃建慧
被 告 富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癸
被 告 吉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朝興
趙邦楨
高麗美
葉詩萍
葉華山
被 告 陳永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0㎡+200㎡)×公告土地現值2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0000+民國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159,900元×原告權利範圍26/1000=22,3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