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簡吟曲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