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朱美味、江進財、江進來、郭金柳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