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添福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送達代收人 吳曉芸
上訴人即
原 告 冠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9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