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
被 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事件之判決、卷宗及兩造之陳報狀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