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紘采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幸容
上訴人與阮嘉橋因111年度訴字第227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