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薛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
吳樹民
黃金文
周蓓姬
蔡文預
被 告 行政院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當事人,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