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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