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黃裕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