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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林家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家璁
被 告 林家鈵
林家彬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