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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