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林冠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菁
被 告 巨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筱琴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林合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