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諄泰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清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黃薪翰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就被告所辯其所購入之系爭廠房有無存在須施作將住工廠房變更為乙工廠房之消防水電工程一節,尚需向訴外人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函查上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