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舒婉柔
陳玥月
江婉筠
陳主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