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曾國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1,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851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888,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