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榮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