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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程珮柔
鍾玉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被 告 張育銘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黃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