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吳振吉
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範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