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興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霖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富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本件火災事故損失金額之理算提出鑑定單位(至少3家)到院,被告及參加人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應於7日內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