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中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