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張中芃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1,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