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
黃雍晶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安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