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大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被 告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
被 告 汪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匯款單據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