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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告 川富工程行即廖麗惠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邱威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