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00,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