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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佩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12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1年3月22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91ND0000000-0
股票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