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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成股份有限公司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曾瓊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12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唐慕蓮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800,000元
111年3月11日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