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7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蓋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13,056元
111年4月22日
YHA0000000
002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蓋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5,880元
111年4月22日
Y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