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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沅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佩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10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23日刊登
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銀行左營分行蕭明信
海軍戰系工廠
台灣銀行左營分行
0000000000000
20,000元
92年3月3日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