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哲宇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925元(本訴部分為218,925元、反訴部分為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