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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被上訴人 吳秀桂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