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偉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美玉
聲 請 人 林智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崇禮、吳玉麗、金沁萮、蔡玉琳間請求給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