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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楊若伶
楊承恩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翊婷
被 告 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