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弘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補償或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