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董坤松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1月1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