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董坤松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加班費數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2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