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中井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朝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