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9號
債 權 人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俊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冠賢即明喜畜牧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冠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明喜畜牧場為獨資商號之相關釋明文件,若非獨資商號,請提出債務人明喜畜牧場之組織型態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